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编制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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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编制规则》文档
一、引言
为了规范我国统计工作中对行政区划和城乡划分的编码管理,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一致性,特制定本规则。本规则适用于各级统计机构和相关部门在进行数据统计、分析和发布时,对区划和城乡的编码处理。
二、术语定义
- 区划代码:用于标识行政区域的一种数字编码系统,包括省、市、县(区)、乡(镇、街道)等各个层级的行政区域。
- 城乡划分代码:根据国家统计局制定的标准,将地域划分为城镇和乡村两大类,并赋予相应的数字编码。
三、区划代码的编制规则
- 层次结构:区划代码采用6位数字表示,从左至右依次为:前两位表示省份(自治区、直辖市),中间两位表示设区的市(自治州、地区、盟、直辖市的区县),后两位表示县(自治县、县级市、旗、自治旗、特区、林区以及设区的市的区)。
- 编码原则:
- 省份代码按照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最新行政区划代码进行赋值。
- 设区的市和县(区)代码在同一省份内保持唯一性,且具有一定的连续性。
- 对于新设立的行政区域或行政区划调整,应及时更新区划代码库。
四、城乡划分代码的编制规则
- 分类标准: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城乡划分的有关规定,将地域划分为“城镇”和“乡村”两类。其中,“城镇”包括城区和镇区,“乡村”指除上述区域外的其他地区。
- 编码方法:
- “城镇”对应的代码为“1”,“乡村”对应的代码为“2”。
- 在实际应用中,可将区划代码与城乡划分代码组合使用,形成完整的8位数字编码(前6位为区划代码,后2位为城乡划分代码)。
五、实施与管理
- 数据维护:各级统计机构应建立健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的数据库,及时更新和维护相关数据。
- 应用推广:鼓励各部门在数据采集、处理和发布过程中采用统一的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以提高数据的可比性和共享性。
- 培训指导:加强对相关人员的培训和指导,提高其对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的理解和应用能力。
六、附则
-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规则不符的,以本规则为准。
- 本规则的解释权归国家统计局所有。
通过以上内容的阐述,我们旨在明确《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编制规则》的具体要求和实施细则,以确保我国统计工作的高效运行和数据质量的稳步提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