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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6]156号文第十条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6]156号文第十条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6]156号文第十条

“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是指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商品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与企业经营方式没有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