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罪立功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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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罪 “戴罪”人们往往会用现代汉语的理解做出“带着罪过或错误”这样的解释,甚至辞书中也如是说。虽然,从通俗易懂的角度讲这样的解释并没有什么错误,但是,如果我们认同这种解释,那么“戴罪”中的“戴”字,似乎就很有理由改成“带着罪过或错误”中使用的“带”字。如此一来,“戴罪立功”、“戴罪之身”这样的词语中,就都应该改用“带”字了。 不可否认,我们当前的辞书中有一种定义不清的现象。这种不清楚,导致人们在接受辞书编撰者所做出的“定义”之时,自然而然地会质疑辞书中所列示的那些“概念”中的某些用字的合理性。如果,最后读者都用“古来有之”这样的理由来说服自己的话,那我们的文字就走向了危险的境地,汉字的魅力就将逐渐消失。 其实,如果我们认真考察一下“戴”这个字的话,就很容易可以发现里面的细微之处。“戴”有“加在头、面、颈、手等处”之意,如词语“戴帽子”、“披星戴月”、“戴圆履方”、“不共戴天”。那么“罪”又为什么要“戴”着呢?即使在现代汉语中,我们都还在使用“罪名”这个词,“罪”既可以指一个人所犯的罪行亦可指其所受到的刑罚,如“犯罪”和“服罪”。“名”在中国传统里面有着非常重要的地位,过去,全国各地数不清的“贞节牌坊”就是给那些符合当时的传统礼教的优秀的女人们立的,所谓的“贞节牌坊”所立出来的无非就是个“名”而已。一个人有罪,即使没有戴上“枷锁”,亦如同“枷锁”随身一样。“枷锁”其实有两重含义,一重含义是防止罪人逃跑;一重含义是向世人宣告,戴“枷锁”之人乃是“戴罪”之身,这个戴罪之身其实就是个“名”。如电影《梅兰芳》中梅兰芳的大伯所戴的“纸枷锁”就不具有前面所述的第一重作用;又如《水浒传》中的禁军教头豹子头林冲,误闯白虎堂之后被刺配(刺面发配)沧州,刺面后的林冲,即使不戴枷锁,同样可以让人一眼看出他“戴”着罪,因为那刺在脸上的“字”在当时是无论如何也搽抹不掉的,是林教头一辈子都得“戴”着的“罪”。 在现实中,很多的“戴罪立功”之人,其实既没有身负枷锁,也没有脸上刺字,旁人是根本看不出他有罪的,这样的人之所以称为“戴罪之身”不过是因为他们所身负的“罪名”而已。评书中经常说武将犯了错误之后“戴罪立功”,“立功”之后,曾经的“罪人”就可以把“罪名”去掉,从而恢复清白之身。 如此看来,所谓戴罪,简单地解释为“带着罪过或错误”这一说法有些欠妥,换成“头上戴着有罪或者犯错误的罪名”就更容易让人理解了,同时也可以消除人们对“戴”字使用上的疑问。辞书,解惑的重要工具,如果变成了制造“困惑”甚至“混乱”的源泉,那就南辕北辙,谬种流传了。 补充资料: 刺配 “刺”又称“刺字”,源自商、周时期的五刑(墨、劓(yì)、剕(fèi)、宫、大辟)之中的“墨刑”。秦汉时又称“黥(qíng)刑”。《说文》云:“黥,墨刑在面也。”墨黥之刑是古代整治轻罪者的一种刑罚,其方法是在受刑者的面额上刺字,并染上黑色,以作标记。 “配”是逐步从“迁”、“徙边”、“流”演变而来的。东汉末年,“徙边”还成了死刑株连重刑中的一种,如“丈夫处死,妻子徙边”。南北朝时,北魏统治者总结了迁徙之刑施用700多年的经验,认为此刑既可将危险人物驱逐到边远地区,有可屯垦戍边补充军力,于是将“徙边”改成“流刑”(即把犯人押送到边远地区服劳役),是新五刑(死、流、徙、鞭、杖)之一。 北宋时,刺配之刑成为集刺面、杖刑、流配三种处罚于一身的重刑,仅次于死刑。宋代的刺配按罪轻重的不同而不同,分为刺配本州、邻州、500里、1000里、2000里、3000里及沙门岛等不同等级,刺面也分为“大刺”和“小刺”。凡犯重罪的,就把字刺得很大,而且根据不同的罪行,所刺的形状也不一样。如,宋朝曾规定:凡犯盗罪,刺环于耳后;处徒刑、流刑的刺方形;处杖刑的刺圆形,三犯杖刑移于面,“径不过五分”。后来又规定,“凡强盗抵死特货命之人”,在额头上要刺强盗二字,余下的字分刺两颊。所刺内容除“选配某州(府)牢城”外,也有把其犯罪事由等刺于脸上的。到了配所后,所服劳役的种类很多,而大量的是充当军役。服役也没有一定的期限,因为宋代大赦多,几乎每两三年就有一次。每次大赦,由主管刺配犯人的官吏将配役者的情况上报,对其中犯罪情节较轻的,或服役期间表现较好的,可以释放回家;而罪行严重的,则要终身服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