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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已致11人死亡,事故具体怎么发生的?

江苏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已致11人死亡,事故具体怎么发生的?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这是一起由轮胎脱落引起的多车相撞事故。根据官方信息通报,穿越中央护栏与大客车相撞的货车,是因躲避前车脱落轮胎导致的,结果造成11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

江苏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已致11人死亡,事故具体怎么发生的?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7日下午发布消息,公布此次事故初步调查结果。该调查称,4月4日0时30分许,李某某驾驶冀J7J828(冀J201B挂)大货车在G15沈海高速上行驶中,右后侧一轮胎脱落在行车道上。0时48分许,董某某驾驶辽BHH576(辽B3Y69挂)大货车行至该处,紧急避让时,失控冲过中央隔离护栏,与对向沪DL4452大客车相撞,大客车后方行驶的冀JW8295(冀J12K3挂)大货车追尾碰撞大客车、鲁FBZ268(鲁FGZ78挂)大货车追尾碰撞冀JW8295大货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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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造成大客车上7人死亡,19人受伤,大货车上2名驾乘人员死亡。随后,大客车后方行驶的两辆货车为避让前方事故相继发生追尾致侧翻,造成货车2名驾乘人员死亡。经调查,上述车辆驾驶人均无毒驾、酒驾,涉事车辆均无超员、超载、超速,董某某排除疲劳驾驶嫌疑。目前,李某某和其同车另一名驾驶人寇某某已被当地公安机关控制,相关调查工作正在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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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官方还没有公布各车之间的责任划分。这起交通事故涉及的车辆较多,在赔偿问题也比较难协商,希望能在当地政府的指导下,进行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的,大客车上的伤亡成员,可以将大客车所在运营公司、各关联事故车以及他们的保险公司起诉到法院,索要赔偿。其中脱落轮胎的大货车司机,若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无能力赔偿的,构成交通肇事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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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故调查结果来看,此起事故发生涉及到五台大型车辆,除轮胎脱落外,都不存在毒驾、酒驾、超员、超载、超速等违法情节,说明目前的交通运输次序还是比较好的。安全驾驶无小事没有想到一个小小的轮胎竟然酿成如此大的事故。此起事故,也给大家提了一个醒,驾驶人要做好日常维护保养,确保车况良好,出车前应对车辆进行例行检查,不开带病车辆上路行驶。行驶途中要注意观察车辆状况,一旦发生故障或出现货物、轮胎等车辆机件脱落应立即靠边停车,摆放警示标志,清理路面遗落物品,如不能自行清理,应立即向公路养护管理部门报告或向公安机关报警,并做好过往车辆的警告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