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海洋国土包括领海、毗连区吗好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包括领海、毗连区。
领土范围: 陆地领土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及其沿海岛屿、台湾及其包括钓鱼岛在内的附属各岛、澎湖列岛、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南沙群岛以及其他一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岛屿。领海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为12海里。中国的毗连区宽度为24海里。
海洋领土的划定
1、领海基线:量算领海的宽度要有一条起点线。这条起点线在海洋法中被称为“领海基线”。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一般有3种确定沿海国领海基线的方法:一种是正常基线法,一种是直线基线法,还有一种是混合基线法。
正常基线是指沿海国官方承认的大比例尺海图所标明的沿岸低潮线。直线基线是指在海岸线极为曲折,或者近岸海域中有一系列岛屿情况下,可在海岸或近岸岛屿上选择一些适当点,采用连接各适当点的办法,形成直线基线。混合基线则是交替采用正常基线和直线基线来确定本国的领海基线。
2、大陆架:大陆架是大陆向海洋的自然延伸,通常被认为是陆地的一部分。又叫“陆棚”或“大陆浅滩”。它是指环绕大陆的浅海地带。大陆架自海岸线(一般取低潮线)起,向海洋方面延伸,直到海底坡度显著增加的大陆坡折处为止。
陆架坡折处的水深在20~550米间,平均为130米,也有把200米等深线作为陆架下限的。大陆架平均坡度为0~0.7,宽度不等,在数公里至1500公里间。
3、专属经济区:专属经济区是指从测算领海基线量起200海里、在领海之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
这一区域内沿海国对其自然资源享有主权权利和其他管辖权,而其他国家享有航行、飞越自由等,但这种自由应适当顾及沿海国的权利和义务,并应遵守沿海国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和其他国际法规则所制定的法律和规章。

扩展资料:
认定标准
一个主权国家对其内水有完全之司法管辖权,外国船只在领海中允许的无害通过权在内水是不允许的。根据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领海从领海基线起划,即所在沿岸国的内水或海岸低潮线的连接。
低潮线到永久暴露之岸边裸土的距离并无具体规定,理论上是无限制的。但低潮线到高潮线间规则性暴露于水上的区域不得多于12海里。
由一国领土完全包围的封闭性湖、河、内海,皆为内水。海岸边缘沿岸国所属岛屿外缘,与海岸国海岸的连接线内侧属于内水。注入海中的河流河口,其靠岸边一侧的注口连线内侧也算内水。由内水起算12海里,为领海。
海湾另有特别规定。所谓“湾”乃指两地岬(即海岸端突出之土地端点)所圈围之大于半圆的水域。若此水域离陆皆不超过24海里(44千米),则全部视为内水。
假如“湾”的开口广阔,则靠陆一侧低潮线连成的24海里以内,视为内水。由内水起算再12海里为领海,即低潮线到36海里(67千米)的外海,沿岸国有完全之主权管辖权。
领海之外,海洋法公约允许一国主张领海基线外侧24海里的毗连区(亦称“临接海域”、“临接区”)。在此海域中,一国可立法规定防制有关移民、防疫、海关等事项的违法行为。美国到1999年才正式确认对其仳临区的管辖。
简言之,一国对其水域之管辖,随内水、领海、仳临区、排他性经济海域而递减。在公海则各国权利平等。
参考资料:
中国政府网-中华人民共和国简况
百度百科-海洋领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