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点纳税人哪些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财税[2011]111号)规定,试点期间的增值税免征增值税项目主要包括:个人转让著作权;残疾人个人提供应税服务;航空公司提供飞机播洒农药服务;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提供的应税服务等。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39号)第六条规定了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的范围,营改增后,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下列应税服务也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零税率的除外: (一)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二)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三)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四)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五)符合财税[2011]131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但不符合第一条第(二)项规定条件的国际运输服务。 (六)向境外单位提供的下列应税服务: 1.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除外)、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咨询服务。但不包括:合同标的物在境内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对境内货物或不动产的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2.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



